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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16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卫生组织和责任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市区道路要保持路面平整。塌陷破埙的路面,市政维护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七条临街的建筑物要保持整洁美观。门窗玻璃不齐全,墙壁破损或色皮脱落的,要及时修整、粉刷。

临街建筑物的改造和外部装修,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要求。临街庭院的围墙要整齐美观,倒塌破损的要及时维修补齐。主要街路两侧新建围墙要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的改建、封闭,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不得在街路两侧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小房、棚厦、板障、门斗等建筑物。临街的建筑物门前、窗前、阳台及外廊,不得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九条主要街路两侧及其房屋上,不得晾晒衣物、悬挂各种杂物。

第十条未经批准,街路两侧不得摆摊设亭、堆放料物及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街心广场不得进入各种车辆,不得随意摆摊设亭。

经批准的摊床、售货亭、服务车,要造型美观,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临街的施工场地要围圈,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保证市政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在各种市场内,不得修建永久、半永久性建筑物。市场主管部门要加1

强各种市场的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布告、商幌、牌匾、橱窗、画廊以及门面装潢等,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按要求张贴、悬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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