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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

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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