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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马旭明2014年4月1日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劳动模范,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进步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市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1—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未完,全文共2936字,当前显示9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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