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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