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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场所管理办法5篇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开展学习、工作、议事以及其他活动的综合阵地,是广泛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也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使其成为党员活动中心、村级组织议事中心、为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和群众文化中心,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功能设置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达到省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标准要求,充分体现一室多用、方便群众参与各类活动。

第五条办公场所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的村,内部设置须划分四个区域。包括村“两委”办公室、综合服务室(包括全程办事代理室、计生服务室等)、远程教育室(包括实用技术培训和党员电教室等)和综合活动室(包括党员活动室、会议室、民事纠纷调解室、老年活动室、文化娱乐室等);办公场所面积不到150平方米的村,要有基本的办公用具和必要的场所,在明确各自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本村实际,科学合理组

1合,切实发挥场所作用。

有条件的村,可以增设相关办公室或活动室,可以建设包括戏台等文化体育设施的文化广场,可以开设便民店和各类代办点等。

第六条如果是多室分开办公的,悬挂相应的办公室牌子。

“治保调解室”、“档案管理室”、“值班室”、“便民服务室”可以单设,也可与办公室合用,但要悬挂相应牌子。“图书室”、“阅览室”可合二为一,但必须悬挂相应牌子。室内应配备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村,还可设“团支部办公室”、“妇联办公室”等。办公室牌子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在县(市)区范围内保持统一。

第七条

“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一室多用,但须悬挂相应牌子。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按照“边配置、边完善、边利用、边维护”的原则,通过协调利用、捐赠、购买等方式添置各项配套设施,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做到“八有”:即有标识、有党旗、有规章制度、有学习资料、有办公用具、有电教设备、有档案资料、有活动记录,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各项配套设施不断提档升级。

2第九条场所外围根据实际情况可砌围墙,也可直接与室外广场相连,形成开放式阵地。外围环境要干净、卫生、整洁,通向活动场所的道路必须硬化。院墙标语做到醒目、简练、规范。

第十条庭院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门规划,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院内环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安装体育器材、修建篮球场等,总的要求是绿化、硬化到位,整洁、美观、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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