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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全五篇]

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规划、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以出租汽车为运输工具,其驾驶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驾驶员)依照租用人的意愿接送乘客,并按车辆行驶的里程、时间或双方约定结算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金塘、六横等区域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由当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财政、建设与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出租汽车数量,及行业信息平台、营运调度网络、综合服务设施、专用停靠场地等的规划。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规范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二章营运权

1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营运权(以下简称营运权)是指当地政府授权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投放、处置,由权利人取得出租汽车运力的权利。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先取得营运权。营运权属于公共资源,实行有条件使用。

第九条营运权投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城市建设规模和公共交通发展需求合理投放。

第十条营运权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投放。金塘、六横等区域的营运权由当地管理部门负责投放。

营运权使用期限为五年,本办法施行前确定的营运权使用期限保持不变。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营运权投放办法,规范营运权投放行为。第十一条营运权投放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吸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营运权可以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奖励等方式限额投放。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投放营运权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制订具体的投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实施。

对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优秀的出租汽车客运规模企业,可以采取奖励方式投放营运权。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制定具体的办法,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确定的营运权,其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营运权到期处理政策进行处置。该政策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权利人取得营运权,应当与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营运权使用合同。

营运权使用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应当依照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文本签订。变更、解除营运权使用合同的,应当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权利人违反营运权使用合同规定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方解除营运权使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合同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当事人时解除。

2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方解除营运权使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直接管理该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营运权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营运权使用合同解除的,该营运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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