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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之弊(精)

不执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之弊

最近,从调查部分执行案件情况来看,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仅执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用,而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未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问题,十分普遍,应予重视。这一做法,弊端有三:

一、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放纵了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可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二、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这里仅以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例作一说明:如果以执行标的额1万元,迟延履行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按5.49/100计算,双倍应为10.98/100,即每万元每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达1098元;若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会更高。未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在损害了司法权威的同时,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显而易见了。

三、不利于倡树全民守法的风气,影响了遵纪守法习惯的形成。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无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又无需交纳迟延履行金,这样还有哪位被执行人去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缺少了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也不同程度地纵容了被执行人。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无需付出较大的成本又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长此以往,不履行或变相不履行的势必会越来越多。

倘如此,要使每一位公民自觉守法,从而使守法成为生活的习惯进而成为社会的传统,只能是一种期盼而已。本文共分为:第一页近年来,海安法院所办结的执行案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占比逐年提高,其在发挥钝化社会矛盾、推动审判质效提高等方面的作用日显突出。据统计,2003年、2004年、2005年1至7月份,该院以和解方式执结的执行案件数分别为244件、244件、236件,占总结案数的11.28%、15.93%、24.53%,此类案件的平均执行天数也低于总结案平均执行天数。

一、执行和解的原因

一是双方当事人初始即有和解的意向,这类案件以申请执行人为法人的居多,其申请执行的目的即是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完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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