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
一、培训中心设置标准
(一)办学场地。
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
(二)设备设施和开办资金。
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
(三)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受聘的专任教师(含外籍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20%以上。
二、程序(提出程序一"筹设"申请,筹设成功后,方可进行程序二"设立"。)
(一)筹设:(申请办学的第一个步骤)
1.申办者递交(1)申办报告(2)举办者资料(3)房地产权证;(详见“第八大点”)。
2.受理后,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到现场预看场地。
3.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通知书送达申办者。
4.申办者申请核准设立培训机构的名称(名称格式:(1)营利性:广州市番禺区xx(字号)培训中心(学校)有限公司(2)非营利性:广州市番禺区xx(字号)培训中心(学校)。
5.申办者到区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设计及验收凭证。
(二)设立:(申请办学的第二个步骤)
1.申办者递交申办材料内所有内容(详见“第八大点”)。
2.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通知书送达申办者。
3.受理后,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到现场查看设备设施。
4.申办条件和申办资料符合要求,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办者。
5.批准后,申办者凭《行政审批事务受理回执》,到教育局领取办学许可证副本。
6.申办者拿到办学许可证副本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
7.申办者凭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非营利性)或营业执照(营利性)、机构印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证和办学风险金管理协议书,到教育局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正本。
三、办事时限
(一)受理筹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查看场地,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受理设立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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