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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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