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
芜湖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规定
2003-09-21来源:芜湖市教育局教成[2002]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指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培训中心、培训部、培训班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教育统筹规划,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有利于提市民素质。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联合出资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视出资比例,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二)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有学校章程;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学校原则上要设立董事会。
(三)有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1、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教学副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冻结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年龄男性一般在70岁以下,女性在65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
拟任全日制、独立设备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是专职的,一人只能担任一所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设置学校和培训中心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设立董事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董事、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五)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各类基础学科竞赛辅导班、补习班、强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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