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国土资源局04号行政许可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
宜良县国土资源局04号行政许可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备案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登记,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
九、第六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五)《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六)《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六)《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七)《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宜良县行政区域内;
(二)提供完整资料;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
(四)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总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无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原件1份);
(3)无任何手续占用土地,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原件1份);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原件1份);
(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5.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6.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7.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注。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
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6.竣工验收报告(大中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8.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未完,全文共8708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