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资处理程序难操作
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物资验收、保管、交接、对账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各分局、执法大队和机关大院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物资专管人员,建立《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对接管的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台帐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变价处理、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部门应当在罚没决定执行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物资专管人员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物资验收入库。
第七条
在处罚决定执行三个月之后,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股、法制机构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报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应按照终局裁定或判决执行。
第八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在财务股或办案机关负责人的监督下,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办案人员与物资专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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