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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处理程序难操作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保管,与办案机构共同处理罚没物资,接受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变质。

第九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到本级财务机构办理财物入库手续。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入库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财物验收入库。

第十条在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办案机构应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第十一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理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到财务机构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办案人员清点出库财物,检查出库财物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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