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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审批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服务指南

2006-8-916:50:42

一、报审依据和报审范围

1〃报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设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行政许可内容和报审范围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可能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及土地、流(海)域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办理立项和工商登记前到环保部门报审。具体项目包括:

(1)工业建设;

(2)水利工程(含河湖整治)、围海造地工程、海岸工程;

(3)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饮食、屠宰、旅馆业、娱乐场所、旅游区;

(6)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的总体规划建设及具体项目;

(7)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9)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5、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饮食娱乐类原件4份,土地开发类原件3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2)Ⅰ类项目及按《关于调整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深环[2003]75号)规定须报深圳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51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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