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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E6%89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7〕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充分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居民是指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及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市区户籍(不含所属乡镇)的城市居民。具体包括:

1、无用人单位、无固定经济收入,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人员,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3、市区幼儿园和在校(含各类职校、技校)的中、小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4、其他无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居民”)。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三条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的办法建立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按以下办法筹集:

1、“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按32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60元

2、“特困居民”每人每年按320元标准筹集。其中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人员和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未参加《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人员,个人缴纳3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90元;已参加《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人员按该暂行办法办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个人缴纳3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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