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重点工程郑州市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豫建建〔2014〕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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