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未完,全文共1716字,当前显示5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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