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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05.4

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1411:38:00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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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05]73号2005年4月20日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企业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凡未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审批项目和核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备案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

第五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由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银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市)、区政府的权限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共享有关管理信息,为投资人申请项目备案提供便利。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除有明确规定外,项目一般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的备案:

(一)跨县(市)、区的项目

(二)占地面积较大项目。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项目;占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项目;市三区用地6公顷以上项目。

(三)占用或征用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项目;围涂面积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项目

(四)资源高消耗项目:新建日耗水1000(含)吨以上项目;

新建需新增用电1500(含)kva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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