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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本站推荐]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就学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户口簿、入学通知书到服务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小学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籍名册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将名册汇总、统一编号后,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对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根据服务区,指定学校,发初中入学通知。并将初中新生名单造册,连同学籍表一同交给初中。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实行免试入学。

各中学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户口簿和学籍表,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

所有学生学籍都必须在新生入学时及时办理。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经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批准,中学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

第四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初中每班限额56人(包括转学、复学生)。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第六条转学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转学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转学联系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小学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手册、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手续(跨市、县、乡镇转学需将学籍表一并转给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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