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统一管理全市的土地资源调查、登记、统计、发证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四)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出让、划拨、使用的审查和报批手续;
(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六)负责并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
(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八)协助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九)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调查、登记、发证、统计工作;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镇乡(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计划,保护好基本农田;
(四)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用以及负责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的审查工作;
(五)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六)负责处理本镇乡(街道办事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事项。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实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双重领导,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或者因名称、地址等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土地登记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九条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定登记: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三)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十条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原土地证书;
(二)土地权属、名称、地址和用途等变更的依据;
(三)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发证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五)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第十二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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