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10〕150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东阳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
东阳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镇乡(街道)纪(工)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因故未能选举产生的,由村级党的纪检组织(委员)临时代行村务监督职能。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障基层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监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中的纪检委员担任。
第六条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以及"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纪检委员外,其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推荐,村两委审核后及时上报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市纪检、组织、人大法工委、民政、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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