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换证
关于xx建筑业资质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集团董事长、及各位领导: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
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以下简称《标准》,《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沈建发【2015】
5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指示: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资质仍然有效,但在未换证之前不能办理资质增项、升级等所有与资质有关业务。现结合xxxx公司实际情况,将本次换证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1、新资质的变化1.1区别
1.1.1资质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到期前三个月企业须提出延续申请,并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1.1.2对注册资金要求取消,转以企业净资产为标准,对于我公司最低要求为1000万元;
1.1.3与xxxx公司有关的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不变;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三级在新标准中对应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防腐保温二级对应新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
1.1.4对企业主要人员的数量、专业及考核标准进行了增加,且要求不满60周岁,并对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进行严格要求。
而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岗位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对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增加业绩要求;(详见附件1:新资质标准企业主要人员要求列表);
1.1.5对企业技术装备要求提供购买发票等,目前该要求是否严格执行还未得到准确消息;
1.2过渡期
1.2.1自《规定》实施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资质原则上可按对应新资质标准承接工程。但不能办理增项、升级等其它一切与资质有关业务。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或未通过新资质审核的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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