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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之外,采取设立另外一个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从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方式看,有设立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的,也有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的;有设立分公司经营的,也有未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的。从异地设点经营的形式看,有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有以异地所设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常会遇到下列情形。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公司在异地设点经营外,一般性的贸易公司、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生产型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也会在外设立办事(代表)处、联络处、车间、仓库,建设工程类、设备维修类公司则在外设立工程处、项目部等。

对于“经营”一词的通常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

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正确判断“经营”一词的内涵及外延是基本前提。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和异地设点不经营两种情形。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经营是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经营”一词进行严格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只是对“经营者”给予了法律定性,而未对“经营”一词直接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2001〕第368号文)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在企业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上述规定也可以对正确理解公司异地设点不经营的情形提供帮助。

公司以两种名义异地设点经营的本质相同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通常会以两种名义进行,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本质相同。

1.以公司的名义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异地设点经营,是指为开展异地经营活动而异地设点,异地所设点属于公司的另一个经营场所。有人据此认为,如果公司异地所设点不进行独立核算,且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经营业务,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异地所设点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2.以公司异地所设点的名义

国家工商局在有关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中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关注点基本一致——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公司通过异地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便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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