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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旅游产业,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72号)、《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和《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包括旅游企业项目落户与建设、规模扩大与品牌塑造、市场开拓与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新建与改造、导游行业水平提升及市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对列入市旅游规划中的重点旅游行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企业予以政策倾斜。

第八条吸引旅游项目落户,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旅游景区(点)上年度完成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等级、创名牌。

(一)对上年度新评定为国家级5a、4a、3a的景区(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对上年度积极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进行管理或引进国际知名餐饮品牌经营的酒店奖励10万元,国际知名酒店(餐饮)品牌是指持有世界知名酒店(餐饮)品牌注册商标,包括持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该酒店(餐饮)品牌属服务类别上的国际驰名商标的酒店(餐饮)品牌

(四)对上年度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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