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对《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区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请在2月19日(星期五)下班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告知。
联系人:高建光;联系方式:65180138,13013788669;传真:65180433;电子邮箱:sunny_1967@163.com。
附件:《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组织体系
1.苏州市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苏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苏州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区及相关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5.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征收基本程序
1.符合房屋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性质证明材料。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进行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移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认定和处理。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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