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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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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与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中实施企业信用监管,逐步丰富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监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各项业务信用工作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相辅相成。

第五条现代信息技术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物质基础。全省统一的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在技术上体现了企业信用监管的基本流程和基本内

-1下级业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运用工商业务软件,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信用监管提示,实施企业信用监管。

第十一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企业信用自律。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十三条凡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征集。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交换,组织企业自行申报等方式实现。信用信息的征集,尽可能通过网络实现,由信息产生者直接输入。

第十五条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工商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直接进入数据库;其他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录入数据库。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只用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时,应当向企业征集该年度的信用信息。企业可以随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信用信息。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

-3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其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辖区外的企业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参加企业信用监管评价。辖区内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信用监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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