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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

第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第九条受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工作要求,发布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自愿实施《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三)无违法失信行为;

(四)对信用管理重视程度高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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