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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及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工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以下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工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工商机关纪检监察、人事和有关业务机构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实施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工商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各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监督,是指对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争议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或者行政乱作为行为;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的标准

第七条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呈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前,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核;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发布和备案

第八条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包括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管理、食品流通监管等确立市场主体资格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许可内容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期限的合法性;

(五)行政许可档案是否健全;

(六)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对年检、验证、验照、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参照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包括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适当,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四)重大复杂案件是否经局长办公会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否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罚没物资或者无主财物的保管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到位,罚没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是否有当事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

(八)是否按规定开具罚没票据并落实罚缴分离的规定;

(九)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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