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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三年内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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