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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9-22【生效日期】

1998-09-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深圳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第三条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予以保障;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应自觉参加进修,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进修应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多种形式并举,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第五条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按学年度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应适

当高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进修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法规;本学科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科研与实践;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等。

第七条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进修时间应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的进修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职务进修

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应该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进修。

教师参加职务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60学时,其中12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48学时参加由培训院校组织的集中学习。

教师完成职务进修是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骨干教师培训

选派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通过研修班、导师课、课题研究等形式,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为目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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