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1997]人110号
各地(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对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行素质教育,保证“两基”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建设教育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体制
第三条省教委负责编制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市)、县(市、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会同省人事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教师职务评聘、人员流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的培养及初中教师的规划、培训工作,指导县(市、县)教师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市)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负责本地(市)教师队伍的调整调控;负责省教委下达的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教师队伍管理;负责幼儿园、小学教师的规划、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意见,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自主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编制
第七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
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八条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合理提高师生比,在保证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小学师生比应达到1:
23.5,初中师生比应达到1:18,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6,职业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5,职业高中文化课与专业课专任教师的比例要按4:6配备。
第九条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章聘任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教师实行聘任,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学校应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
教师的职业聘任应与职务聘任相结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用人办法,合理确定兼职教师的比重。提倡其他部门专业人才到学校兼职,大力鼓励学校之间教师的互聘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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