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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北京水务局

附件

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和《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简化和规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参照《实施方案》履行有关程序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

(一)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除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市级管理河道和跨区建设项目外,水影响评价审查下放至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后续凿井许可、取水许可等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与本条第

(一)项权限保持一致。其中,市级审批项目涉及后续取水许可且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

1以下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按季度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土资源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组织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第七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形式。

(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1.年取(用)新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


(未完,全文共2251字,当前显示7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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