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临时用电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规定
为避免人身触电、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对生产运行的影响、火灾爆炸及其他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工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对走位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关动火要求。独立施工区域的临时用电必须由临时用电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2.2临时用电申请单由检修检修部门提出申请,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临时用电接电必须由具有上岗作业资质的电工接电,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接电。
2.3凡是检修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的,必须在《检修安全作业证》上注明临时用电证已办理并由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
临时用电期限。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临时用电超过1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天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现场配电箱供电电源。超过5个工作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主动续证,续证手续与审批手续相同。未续证也未通知相关人员停电的,视为无证作业。对生产区域内较长期稳定使用的临时用电,可通过书面报告并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临时用电许可证期限可按使用需要延长。对于大修的临时用电期限,可一次性办理至大修结束。
4.
特殊条件、场所检修作业的规定:
4.1雨天时,禁止室外作业,岗位应联系电工切断电源。特殊情况下在雨天抢修、检修设备时施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员、电工到现场检查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2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选用二类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4.3防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设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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