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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温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有利于供水设应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及各县(市)建制镇范围内的供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管理,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及其服输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四条凡是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机关、团体、部队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其用水及供水设施的安装、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贯彻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结合的原则,保障居民主活用水和人体健康,统筹兼顾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六条温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温州市自来水公司及各县(市、区)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并密切配合,协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水源水质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的水资源,应全面规划,严格保护,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综合开发。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自来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防止水污染。水源保护区和水源地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建设可能污染水源的设施。

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对自来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城市供水的水质安全。第九条供水企业必须建立三级水质检测机构,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gb5749一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制水厂区内搞好绿化工作,保护良好的卫生环境,直接从事制水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发现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制水岗位。

第十一条安装供水管道及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冲洗和消毒,经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十二条自建供水设施和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必须采取间接方式取水,严禁将管道直接与城市供水管道相连接,防止水质污染。第十三条用户新建、扩建储水池、屋顶水箱、水塔等二次供水设施,竣工时卫生部门应通知供水企业参加验收、登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按照《温州市自来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进行情洗、消毒,防止水质二次污染。

第三章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建设部第26号令发布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领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的,不得向社会供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保持昼夜连续供水,按照城市用水需要,合理规定管网的服务压力。并要加强管网管理,建立测压测流制度,搞好平差计算和管网分析,建立和健全统一的主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城市的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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