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市财政局】
【稿件来源:丽江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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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江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依据《中共云南省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农业产业化资金按照“适当集中,扶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的要求,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的成长型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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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专业大户。
(二)公开公平。农业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及专业大户,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三)专款专用。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个人,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支持方式
(一)对原料生产基地农户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设施建设、专业大户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和市场促销服务实行无偿补助。
(二)对龙头企业获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gap、gmp认证和新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三)对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检疫设施、加工设备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等实行按贷款贴息。第六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按《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确认公布的企业。
(二)本市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组成,拥有会员100户以上并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且组织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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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范。
(三)专业大户。是指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大户。
(四)为农业产业化提供科技支撑、市场服务、协调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第七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环节
(一)原料生产基地、种苗基地的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gap、gmp认证和新技术引进、开发。
(三)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和加工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
(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需的服务设施建设、技术培训。
(五)市场服务。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所发生的服务支出。
(六)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第八条农业产业化资金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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