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依据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十五”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实施意见》的总体规划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突出重点,适当集中,扶大、扶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二)公开公平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立项。
(三)专款专用原则。各级管理部门和用款单位,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方式
(一)对原料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设施建设和市场促销服务、龙头企业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实行无偿补助。
(二)对真正能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加工
设备、技术改造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实行按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各部门、单位实施的能够带动、示范、扶持农民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环节
(一)原料生产基地、种苗基地、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
(四)市场服务,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和特定产品市场所发生的服务支出。
(五)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
第八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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