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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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第四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一)煤、铁、铜、铝、铅、锌、钾盐、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
(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重要矿种。
第五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成果处置。
第六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财政部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下列矿产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一)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煤炭勘查项目;
(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
(三)生态脆弱区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项目;
(四)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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