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终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协字[1996]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布日期〗1996-1-4
北京、上海市财政局,广东、辽宁、福建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部。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北京、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辽宁、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二、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对北京以外地区代表处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可由中注协委托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行。
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向中注协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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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