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终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11]37号)
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规范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商务部制订了《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完善选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
(二)建设项目审计;
(三)财务咨询服务;
(四)评估;
(五)除企业年报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
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支付。
第四条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组成审查组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各单位在通过了统一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选聘。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及评标小组成员,与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严格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资格审查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等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资格审查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两个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
(四)注册地为北京;
(五)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六)向中央国家机关提供过专业服务。
第九条资格审查小组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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