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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终版]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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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财会[2010]2号财政部2010-1-152010-1-192010-7-

1事务所管理失效时间:法规类型:

所属区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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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

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

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


(未完,全文共2426字,当前显示7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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