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篇
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热电联产是指同时产生电能和可用热能的联合生产方式。
本办法所指热电联产项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气、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燃料的项目,包括公用热电联
—1—产项目和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地方制定和实施热电联产规划,依照规定核准和监督管理热电联产项目。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实施和热电联产项目审核转报、建设管理、运行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热电联产规划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重要依据。
热电联产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热电联产规划,在规划指导下,依据用热需求逐步实施。
第六条热电联产规划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组织编制,并充分征求同级经信、环保、规划、国土、统计、质监、电力等部门意见。
第七条热电联产规划原则上由省辖市统一编制,县(市)也可独立编制。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规划,由省辖市编制。
热电联产规划每五年进行评估和修编。
第八条热电联产规划应当明确规划范围,依据规划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可利用能源资源等外部条件,按照全省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结合规划区域现有热源点布局和运行现状、燃煤小机组
—2—和锅炉关停计划、大型燃煤机组供热改造安排等情况进行编制。
提倡和鼓励跨县(市)、跨省辖市编制热电联产规划。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辖区内跨县(市)供热的统筹协调。
第九条热电联产规划应当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区划调整或原规划区域热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组织修编。
第十条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优先实施现役燃煤机组供热改造,优先实施现有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逐步增加公用热源点,替代自备热源点。
第十一条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就近利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废弃资源、积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优先规划和建设以生物质等可再生资源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等可利用废弃资源为初始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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