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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篇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二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有相应级别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转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第五条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步设计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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