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
(未完,全文共1397字,当前显示46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