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规字[2004]68号
各县(市)、贾汪区规划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徐州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徐州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规定》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徐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上一层次的规划,对实施建设、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要求。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人防、抗灾、救灾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规定。
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一)、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分析;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总平面图中应明确下列有关内容:
1、用地面积、居住人口净密度、居住人口总密度(指居住项目及包含居住功能的项目);
2、标明建筑物功能;
3、容积率(标明计算用地范围、面积);
4、建筑密度(标明计算用地范围、面积);
5、建筑高度、层数;
6、标明退让用地及规划道路边线、建筑间距;
(未完,全文共2217字,当前显示7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