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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广东省深圳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

项目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五年内不受理此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资格《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企业营业场所营业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米,需增加一名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驶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6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7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或岗位培训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的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人规定,从其规定。

8企业从事药品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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