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条
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人数)
第八条
办学层次:
。第九条
办学形式:
。
招生对象为:
。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者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
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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