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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条

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人数)

第八条

办学层次:

。第九条

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者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

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未完,全文共3804字,当前显示126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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