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为提高路政大队装备使用效能,规范路政装备的保管、保养、使用,保障路政装备的完好,确保路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用、换发等相关事宜。
各治超站、巡查中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第三条路政装备包括:执法车辆、监控设备、照相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塔尺、卷尺)、称重仪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副装备等。
第四条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大队向段委会申请,由段部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段部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
第五条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装备进行编号,按类别分别建档。
第六条
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第七条
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队站负责人、大队领导、段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或治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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