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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做好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是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

第四条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的国土保护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可留作征收管理费用。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但:

(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第二章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甲种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行政划拨用地)的,按乙种收费标准征收。

乙种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临时用地,按月收取租金后,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数额由市国土局根据土地使用用途(土地类别)、土地区位(土地等级)、土地面积等因素综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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