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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2011-11-1711:25:13)转载▼标签:分类:实务解读

杂谈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张泗军

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在建设工程诉讼过程中也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高频点。具体的建造过程中影响工期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工期管理的两个关键点。为此,成熟的承包人在建造过程中,非常注意开工时间的确定。

根据我们的调研,发觉目前施工合同中关于开工日的确定有四种形式:

1、以实际开工日为准,

2、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3、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

4、以相关人员签署的开工令为准。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我们认为上述几种确定开工日期均存在疑点。

我们首先讨论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性规定,是建设工程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筑法》第七条至十一条对于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审批程序、施工中中止中断情况的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实质要件是工程资金到位、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已经获得批准。同时本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此,在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可以在获取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施工,因此,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一般早于实际开工日期。如果合同约定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显然对承包人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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