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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异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依法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七条确认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

(一)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市(地、州)行政机关、市(地、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县级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通知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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